11.1.12

日本警察的作法,我不反對

        這次在日本,一個張姓男子殺了兩名台灣女學生.不管殺人動機為何,一下殘殺二人,其手段是兇殘的,行為令人髮指.日本警方逮到了兇手,在警車上,該男子自刎而亡.
        殺人償命,該男子罪有應得.如果像這樣罪證確鑿,這不失為是一種速戰速決的方法,立刻對被害者有個交待.反觀有些證據明確的刑案,進入司法程序,拖延數十年沒有具體結果,這樣對被害而死的受害者有什麼交待啊?另外讓納稅人出錢養著一群罪大惡極的死刑犯,不但公理不昭彰,而且讓百姓遲遲看不到公道,誰不會煩燥啊?像日警做法,其實有些像包青天再世,大快人心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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